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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戴头盔造成头部受伤致残!也要自担损失?!
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行二轮电动车但未佩戴头盔的龚某发生碰撞致使龚某受伤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
近日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龚某在事故中受伤其合法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中虽事故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但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龚某在骑行电动车时未佩戴头盔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龚某在本次事故中所受伤害的主要部位在头部对其受伤程度有直接、重大影响故鲁山县法院酌定龚某自担其损失的10%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龚某自担1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龚某赔付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别再吃不带头盔的“亏”了“头”等大事莫侥幸
(视频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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